医疗纠纷患者接受手术输血时感染丙肝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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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9月14日,高某某因“右上腹痛2年余,加重1月”医院诊疗,入院诊断:胆囊炎伴胆囊结石,糖尿病。年9月15日,检验报告示丙肝抗体阴性。年9月16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胆囊结石伴慢性炎”。

年9月17日,高某某诉胸闷、憋喘。年9月18日转入ICU后诊断“肺动脉栓塞”,当日即行“介入植入下腔静脉滤网”治疗,并先后多次输入血液制品。年12月17日及年12月18日检验报告均示丙肝抗体阳性。住院期间因“丙型丙肝”感染,肝功能异常,给予保肝等治疗。

年12月30日出院,住院天,出院诊断:胆囊结石、丙型丙肝。出院医嘱:1、注意饮食、休息;2、门诊随诊。后高某某多次因“胸闷、憋喘”等医院诊疗,临床诊断有“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慢性肺动脉高压”等。

年12月10日,高某某因“胸闷、气喘加重”医院诊疗,入院诊断: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慢性肺动脉高压、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住院45天,年1月24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肺部感染。年1月25日,医院出具的高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的死亡原因为肝硬化。

二、患方观点

医院对高某某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输血时,高某某被感染丙肝,由于医院过错造成高某某肝脏、心脏严重受损,并逐渐累及其他脏器和系统,对高某某身体造成了极大伤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和多次住院治疗,于年1月24日在医院死亡。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确的过失和过错,对高某某的身体和生命造成了严重侵权,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医方观点

1、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我院对高某某实施的输血行为无过错,且血液来源合法,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院对高某某因输血感染丙肝,后来导致肝硬化及最终死亡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请,年9月14日至年12月30日期间的损失已经原告与我院在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调解完毕。

根据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八页第二行认定,高某某自身存在高龄、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肺动脉高压、肾功能不全等基础疾病,结合该鉴定书第三页、第四页内容可以证实高某某第五次住院、第六次住院与丙肝及肝硬化无关联,其他五次住院也主要是治疗高某某的上述基础疾病,因此上述住院期间所谓的损失与丙肝及肝硬化无关联。

原告主张非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等没有事实依据。因为高某某生前存在上述基础疾病且高龄,在家需要人照顾也是自身客观条件所致,并非因丙肝、肝硬化所致,而且原告也没有高某某生前存在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来佐证,因此上述期间的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案没有异议;丧葬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原告主张住院期间需要二人护理没有事实依据,理由同上,且按照元/人主张标准过高,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3、我院给高某某输的血来源于血站,这部分损失应当由血站来承担。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正确使用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四、鉴定意见

高某某输血感染丙肝后肝硬化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根据x市医学会、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高某某所患丙肝与在医院住院期间输血有关,后期肝硬化亦与输血感染丙肝有关,且高某某输血感染丙肝后肝硬化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医院抗辩其输血行为无过错,且血液来源合法。本院认为,这两点均非法定的免责事由,高某某在医院因输血感染丙肝的事实明确,医院未举证证明其为高某某输入的血液为合格血液,因此对医院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赔偿比例本院认定为50%。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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