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nbsp眩晕诊断中几个有待商


眩晕是目前临床上的常见症状之一,但对于眩晕,仍有部分问题有待磋商。

作者:粟秀初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杂志

  眩晕为仅次于发热和头痛的临床常见症状之一。由于其解剖、生理、病理和病因复杂,涉及的诊疗科室较多,诊疗思路不统一,再加上人们对其不够熟悉等原因,导致临床误诊、漏诊和派生的误治、乱治现象常有所闻。为了加强共识和便于工作,特提出下述几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供讨论,并希望对国内眩晕诊疗工作有所裨益。

  对眩晕分类的不统一

  有学者提出“头晕包括眩晕”,并将头晕分为“眩晕性或非眩晕性”两类,并在国内广为介绍。

  笔者认为把运动性幻觉的眩晕归类于晃动不稳的头晕范畴,似存在有本是两家人却硬把它们拉在一起的明显不当。再者,将头晕分为眩晕性和非眩晕性两类更显不合理,本来就是两个不同性质和范畴的临床症状,为什么非把两者硬拉在一起呢?不但使眩晕分类混乱,更会加剧两者概念上的混淆不清,给医疗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更不利于学术交流和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

  鉴于现时国内外的眩晕分类法均较复杂、不易掌握和应用不便的情况,笔者将前庭神经系统解剖径路上不同部位病灶所引起的眩晕分为耳性眩晕、前庭神经性眩晕、脑性(含前庭神经核性、脑干性、大脑性和小脑性)眩晕以及颈性眩晕。经初步体验似较简便和实用,特别是对神经解剖、生理较熟悉的医生更易掌握,对提升诊疗水平有所裨益。

  对眩晕病变定位、定性诊断的不重视

  定位与定性应有序进行

  眩晕的诊断过程与其他疾病一样,一般是在详细而精确的病史询问和对眩晕主诉已有较明确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伴发的其他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相应的前庭功能、电生理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做出病变的定侧诊断(病变在左侧还是右侧)和定位诊断(病变的具体位置,如内耳迷路还是前庭神经等,参见表1)。

  再通过对眩晕发作的起因、加重和缓解的诱因和条件、发病形式、起病缓急、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伴随症状、发病后的残留症状和体征,既往病史、家族史和用药史等的深入了解,有关的查体、实验室检查以及外院的治疗和疗效,做出病变的定性(病因)诊断。

  定性与定位应综合考虑

  按照临床惯例,在定位和定性诊断中应先尽可能地用一个病灶和一种病因来解释所有的临床征象,但临床上多病灶和多病因的病例亦不少见。在具体诊断过程中,眩晕的定性诊断与定位诊断是不可能截然分割的,因在确定眩晕病变部位的同时也常可为病变的性质提出某些思路。如内耳迷路病变多由耳部疾患(如感染、中毒和免疫性疾病)、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外伤等引起。

  因此,眩晕病变的定性、定位诊断应是相互参考和同时进行的。在以后的治疗中应加强观察,以便及时修正原定的定位、定性诊断和减少不应有的失误。

  对眩晕诊断命名的不严谨

  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的眩晕患者是由熟悉神经病学和耳科学知识的神经耳科医生来诊治的,而国内却多由神经科、耳科和内科等多个不同科室分别诊治,由于各科医生的各自知识面较窄和局限于专科经验,眩晕诊断命名的乱象实为常见,给患者带来了不少疑虑,给诊疗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为此有必要加以规范。

  症状型诊断:如眩晕症、眩晕综合征等为当前临床上最常见的诊断,这是对眩晕了解不全不深的诊断,建议尽量少用和不用。确有必要或困难时,也只能暂时应用于较疑难的初诊或正在发作眩晕而又不能进行较细致的问诊、查体和其他实验室检查的患者,且应抓紧时间尽快地补充病史和相关检查,力求早日确诊。

  定位型诊断:如耳型、前庭神经型或脑型眩晕等,对眩晕的病变位置虽有所了解,但对其性质仍不肯定。如有困难应及时邀请有关专科(耳科、神经内科或影像科等)会诊协助病因确诊。

  定性型诊断:如感染性、血管性、中毒性眩晕等。对眩晕的病因虽有所了解但仍较笼统,应努力查明病变的确切位置。

  疾病型诊断:如梅尼埃病、迷路炎、壶腹嵴顶结石病、耳卒中、听神经瘤、前庭神经元炎、Wallenberg综合征等。对眩晕的病变位置和性质,甚至疾病的具体病理过程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或肯定,是最好而确切的诊断,临诊中应尽量多予采用。

  注意:现在有些医生不问眩晕的定位、定性诊断和临床表现如何,对中青年患者常诊为梅尼埃病性眩晕,对老年患者常诊为脑供血不足性眩晕,对儿童患者常诊为先天性或儿童性眩晕,对转头中出现眩晕的患者常诊为颈性眩晕或位置性良性阵发性眩晕。这种简单而泛化的诊疗方式是极其有害而危险的,值得注意。

  对眩晕病情评估不准确

  眩晕乃患者自身的一种主观感觉,其病情轻重又与其病因、病变部位以及该次发病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患者本身的耐受程度等密切相关,给眩晕病情评估带来一定困难,以往使用轻中重度评估法,导致操作不规范、结果不可靠,临床工作中希望有一个既简便且又能被患者和医生都能接受的评估标准。

  笔者现将既往根据眩晕发作对患者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和恢复情况,所拟定的一个简单标准(按0~Ⅴ级的6级评分制)简介如下,供参考。

  0级:无眩晕发作或发作已经停止。

  Ⅰ级:发病中和发病后患者的日常生活均不受影响。

  Ⅱ级:发病中患者的日常生活被迫停止,发病后却很快完全恢复。

  Ⅲ级:发病中患者的日常生活被迫停止,发病后患者的小部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Ⅳ级:发病中患者的日常生活被迫停止,发病后患者的大部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Ⅴ级:发病中患者的日常生活被迫停止,发病后患者的全部日常生活仍不能自理,且需别人照顾和帮助。

  通过试用,大家认为其内容具体、操作简便而易于掌握,且被年4月重庆眩晕专题学术会议上的国内大多数神经病学专家教授和医生们所认可。

  链接:区分眩晕、头晕和头昏

  眩晕:主要是以发作性的,客观上并不存在而主观上却又坚信自身和(或)外物按一定方向旋转、翻滚的一种感觉(运动性幻觉)。

  头晕:主要是以在行立起坐卧等运动或视物之中间歇性地出现自身摇晃不稳的一种感觉。

  头昏:主要是持续的头脑昏昏沉沉或迷迷糊糊不清晰的一种感觉。

内容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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